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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产业合同管理及纠纷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19  点击:[]

广中医产【2009】5号

各院、所、党政职能部门:针对我校产业合同管理和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减少学校的利益损失,特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产业合同管理和纠纷处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产业合同管理和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护学校利益,规范学校对产业合同管理及纠纷的处理程序,明确学校各级管理机关和合同相关人员的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广州中医药大学名义对外签订的产业合同。本办法生效前以学校无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名义签订的产业合同,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合同"是指以学校有形资产作合作对象及以校名校徽参股、合作的各类意向书、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物业租赁合同、经营承包合同、资产入股合同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负责人"是指:在合同书"委托代理人"或"代表人"处签字者。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在合同签订前,合同负责人、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一)主体资格合法,对方需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二)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

(三)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合同所需要的支付能力、科研能力、生产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具有履约信用: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六条 有关部门认为是重要的、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时,应有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七条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合同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与对方协商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成。

第九条 合同约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三)标的(合同的具体项目内容);

(四)数量和质量,包括内容和方式;

(五)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六)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变更或解除条件;

(十)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十一)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十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十三)约定的联系方式;

(十四)附件名称;

(十五)签约的地点、日期;

(十六)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十七)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十八)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十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十条 产业合同签订程序

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对外签约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为有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信誉,经济合同或协议书订立后:

1、承办单位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或协议,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改动合同内容和补签变更单,必须变更合同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2、使用单位应会同相关单位,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严格验收,提出明确意见;

3、财务处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款项收付,对违反合同的收付款要求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合同负责人、承办人,合同负责人、承办人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异议文件须经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

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合同负责人、承办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 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按时履行合同时,应依法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2、由于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3、由于条件变化,致使我方无法按规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我方重大损失的。

变更解除合同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含文书、电报、电子邮件)。承办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第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第十八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第五章 纠纷处理的形式及程序

第十九条 处理形式。双方合作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形式解决,并应尽可能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 合作发生纠纷或合同的履行与原合同的规定发生偏差,合同负责人、承办人或合同监管人应及时、准确地向所在单位、处和学校报告,共同商定适宜的处理形式,必要时应接受我校法律顾问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我方作为申请人或原告拟采取仲裁或诉讼形式处理纠纷时,合同负责人、承办人应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属院、处和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重大事件或复杂纠纷由学校主管领导和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产业管理处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我方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进行仲裁或诉讼活动时,合同负责人应写出合同履行过程的书面说明并负责收集证据。经所属院、处和资产产业管理处负责人会同我校法律顾问商讨后写出答辩状。

第二十三条 参与仲裁或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由主管校长确定。合同负责人不论是否作为法定代理人,均应积极参与仲裁或诉讼的全过程。

第二十四条 协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书、会谈纪要等文件,应及时报资产产业管理处备案。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文件,应在结案后及时通过资产产业管理处归档。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裁定书生效后,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遵照执行,若合同对方当事人不执行,委托代理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并协助法院执行员工作,直至债权债务关系清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理人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发现发案单位有管理不善、经营不当或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应及时报校资产产业管理处组织检查,并督促发案单位限期改正。

第六章 奖惩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约人对该合同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审核、审批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或有关部门给以表彰或奖励:

(一)工作认真负责,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者(金额在5万元以上)。

(三)其他应予奖励者。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根据造成损失程度追究责任人(含单位主管领导、合同承办人员)的经济责任,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1、签订合同前不做资信调查工作和进行可行性分析,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学校资产损失或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

2、合同主要条款欠缺或内容对学校明显不利、导致纠纷或造成损失的;

3、超越代理权限和无代理权限,擅自以校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4、与对方通谋、损害学校权益的;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而是玩忽职守,导致合同违约或造成损失的;

6、经济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贻误时机的;

7、合同档案残缺不全、管理混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颁布与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资产产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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