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科研仪器设备自主采购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中医校办〔2021〕362 号
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 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3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学校招标限额以下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效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该细则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2021 年 11 月 9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