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首页 | 机构设置 | 党建工作 | 通知公告 | 规章制度 | 服务指南 | 下载专区 | 实验室安全 

通知公告:

·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公有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分配管理细则 (试行)》的通知         ·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试行)》的通知         ·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内】国有资产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校内】国有资产>>正文
广州中医药大学资产报废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09-28  点击:[]

 

为了加强废旧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报废处置工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东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财函2017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报废界定: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二)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过高或已接近原值无维修价值的;

(四)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二、无形资产核销界定:无形资产已过规定使用期限(或不再受法律保护),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核销

三、废旧物资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上交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以下简称“资实处”)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在送交资实处以前,必须保证固定资产及配套部件的完整,要交回精密仪器、贵重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对于确需从报废固定资产中拆卸部件使用的,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实处同意后方可拆卸,拆卸的零配件由使用部门建立零配件留用的明细账进行管理。

五、报废申报审批程序

固定资产报废符合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粤财资201416号附件1)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报废的,由学校按照《关于印发修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416号)第九条(四)规定审批。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

(一)资产报废程序

1.申请报废的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处置报告单,说明报废理由,提交打印后交固定资产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2.由资实处维修科出具鉴定意见或组织专家鉴定;

3.实处资产管理科通知申请单位交回待报废设备,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归口审核,将通过报废审核的资产数据汇总;

4.资实处不定期将通过审核的报废资产汇总资料形成报告,经财务处、审计处会签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核准销账;

5.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或不能参照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报废的,以及需要以其他方式处置的,学校审批同意后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

6.批准报废的资产,交财务处做账,财务审核员在网上审核处置报告单,按系统的提示填写入帐日期、凭证号等信息项,完成资产销账程序。资实处及时更新广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资产卡片信息,进行销账处理;

7.每年11月底前,学校将本年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清单(包括报废固定资产时间、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报省教育厅备案;

8.科技处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使用、评估和处置等工作,当知识产权失效后,由科技处填写《资产处置报告单》,说明情况,如是知识产权转化如专利转让、许可使用等需附资产评估报告、公示材料、学校批示、合同等材料,提交打印后交资实处进行后续过程及固定资产报废销账程序。

(二)报废鉴定

1.达到使用年限且单价(原价)低于40万元的资产报废,由资实处维修科签署鉴定意见;达到使用年限且单价(原价)高于40万元的资产报废,由资实处组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

2.对未达到使用年限且单价(原价)低于10万元的资产报废,由资实处维修科进行技术鉴定;若单价(原价)高于10万元,由资实处组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

3.经鉴定未达到报废程度的资产进行校内调拨。

(1)各单位应积极避免固定资产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并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确因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2)为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各单位应及时报送本单位闲置固定资产的清单,资实处将闲置资产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有需要的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进行校内调拨。

(3)校内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部分固定资产可以互通有无,双方自行商定进行有偿或无偿调拨,经双方领导批准后,报资实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变更使用单位、保管人、存放地点等信息。

(4)学校可对使用机时长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仪器设备根据实际需要对该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拨。

六、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程序

待报废固定资产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无价值的废旧物资,垃圾处理费、搬运费、运输费等处理成本冲抵收入。

(一)一般每季度末集中办理报废资产处理,紧急情况和占地影响工作或安全的可随时现场处理。

(二)每年初在校园网征集回收公司(个人)信息,要求收购方提供单位证明或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信息,随后一年参加竞拍残值的回收公司(个人)从征集的信息中抽取,每次参与竞拍的回收公司(个人)不得少于3个。

(三)残值处理采用竞拍方式。参加竞拍残值固定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密封报价,资实处会同一名教职工代表共同开封,采取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者。由资实处和教职工代表共同签署残值处理记录。

(四)资实处负责将残值处理记录、竞拍报价等保留存档,通知中标者前来交款、办理提运残值固定资产放行条等事宜。

(五)废旧物资的变价收入上交学校财务处,冲减有关费用后,按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六)对已办理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如用于捐赠贫困地区的,需经资实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单台原值高于于40万元或批量原值合计高于100万元时报校务会审批。受赠方开出收据等相关手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捐赠。

七、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广州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管理办法》(广中医设20022号)和《广州中医药大学资产报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广中医资实201710号)同时废止。本暂行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解释。

附件: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2.广州中医药大学资产报废申报审批流程图

3.广州中医药大学资产报废资产处理流程图

 

上一条: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校名校标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广州中医药大学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闭

版权所有:广州中医药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32号  邮编:510006 电话:+86(020)39354429
Email:sbc@gzucm.edu.cn   技术支持:广州中医药大学信息中心

您是第 位访问的人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