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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公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5-26  点击:[]

广中医产【2009】3号

各院、所、党政职能部门:

为规范学校公房资源的租赁管理,优化公房资源配置,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广州中医药大学公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公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共用房资源的租赁管理,体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原则,优化公房资源配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学校后勤保障用房、校办企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公房的租赁和管理。教职工周转房和博士后宿舍的租赁和管理按《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广州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宿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公房的租赁和管理由学校资产产业管理处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出租学校公房,经学校授权出租的除外。

第四条 学校公房租赁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收支模式,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将公房改变使用性质、出租、转借或进行投资经营,不得将学校房地产用于抵押、担保。若确需进行上述情形,需报资产产业管理处审查,并报学校或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第六条 公房租赁当事人(指学校与承租人)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学校可授权资产产业管理处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依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履约保证金、租金和管理费,代表学校行使出租人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定期核实各种费用收取情况。

第七条 所涉及的收费标准由资产产业管理处提出建议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通过招标形式的,则按招标价执行。

第八条 承租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缴纳租金、管理费等,逾期不按规定缴纳者,2个月内每天收取不低于房屋租金总额0.5%的滞纳金,2个月以上不缴纳者,学校将收回房屋,并追究其他相应责任。

第三章 后勤保障用房

第九条 后勤保障用房一般是指学校后勤系统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其它各项事业提供非赢利性公共服务保障的各类用房,按其性质划分为行政办公用房、基础设施用房、公益服务用房,如医务所、浴室、配电房、水泵房等。

第十条 凡以赢利为目的的后勤其他用房,如招待所、餐厅等,按合同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第四章 校办企业用房

第十一条 校办企业用房系指学校提供给学校企业用于办公、研究开发、经营、服务和生产用房。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租赁商铺进行商业服务的用房,按商业用房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使用学校公房的,一律要签订用房合同,并依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和管理费。凡未在学校资产产业管理处登记备案的企业,学校一律不予安排用房。

第五章 商业用房

第十四条 商业用房系指按学校规划可作为商铺的公房。

第十五条 商业用房出租须按学校规定确定承租人,并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资产产业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各类商业用房的管理规定,包含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的核定,房屋装修、改造的审批等。督促承租者依法经营,避免商铺出租后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对校内商铺的管理还须符合学校的统一规划和要求,保证商铺出租不对校园秩序、校园环境及师生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商业用房屋承租人所用的水、电、暖、通讯等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按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管理规定交纳。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单位自筹资金在学校土地上建设的商业用房,房屋产权归学校所有,由学校办理房产证。土地资源占用费和房租的收取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六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房屋使用期间,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及设施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损失赔偿额按造价和维修期间租赁费用一并计算。

第二十条 在不改变建筑结构的情况下,承租人拟对房屋及设施进行改造、装修或增加其它设施时,承租人应书面提出申请,并承诺合同到期后不以房屋进行了改造、装修或增加其它设施向学校提出补偿,经资产产业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学校可以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使用学校房屋的权利及义务

1. 经营房屋年久失修,危及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时,承租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维护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

2. 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使用房屋及设施,确保消防安全,保证房屋的完整。

3. 承租人未按约定方式使用房屋或进行非法活动,学校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因政府规划和学校建设的需要,需对经营房拆除时,有偿使用合同自动解除,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学校补偿。

第二十三条 因各种原因承租人被注销(撤销),学校收回其占用的学校房产。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房屋毁损和造成承租人损失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对外出租学校房产或以房屋使用权对外联合经营的,学校将收回房屋,已收房屋租金及相关款项等违规所得上缴学校,拒不上缴的,从单位管理费或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并视情节严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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