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实验室
试剂耗材采购服务平台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验室试剂、危险化学品及耗材的管理与监督,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校建立的"试剂耗材采购服务平台"和实验室现实采购与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剂耗材采购服务平台”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实处)负责建设与维护,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对特殊事项进行审批,实验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实验室的采购行为负管理责任。
第三条 管制类化学品指根据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和运输的化学品,主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精神类药品等。管制类化学品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由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遴选等方式确定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协议产品。
第四条 “试剂耗材采购服务平台”提供的商品为实验室试剂、危险化学品及耗材,单次采购额不超过10万元的订单。
第五条 化学品采购管理遵循“安全、规范、适量、节俭”的原则。采购人采购试剂耗材,根据拟采购化学品的种类,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使用场所资质,日常采购量一般不超过实验室一周的使用量和安全储存承载量。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参照《广州中医药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采购平台供货商的招标
第六条 由资实处牵头组织,聘请有关专家,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等有关规定为基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各诚信的原则,对拟进入采购平台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供货商、生化试剂供货商、实验耗材供货商进行遴选。
第七条 各实验室教师有义务推荐合适的供货商参加遴选。
第八条 对拟进入采购平台的供货商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供货商注册资金;
2.供货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复印件;
3.供货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危险货道路运输许可证与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单位签署的协议;
4.供货商法人授权书以及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如产品为代理销售则需提供代理授权书,如产品为专利产品,则需提供专科产品证明复印件(自有品牌如有专科,可附相关证明)。
第九条 对拟进入采购平台的供货商进行能力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该公司经营项目清单(产品目录,价目表等资料);
2.经营相关业绩(近三年),特别是与高校及研究所的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与我校实验室合作情况和能力;
4.公司的服务承诺(包括供货质量,供货响应时间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承诺;
5.公司产品价格折扣等优惠政策。
第三章 平台采购管理方式
第十条 所有试剂耗材采购都须通过管理平台采购和登记,分协议供货采购和审批后自购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管制类化学品须通过管理平台进行协议供货统一采购。
第十二条 非管制类化学品,采购人可通过管理平台采购,也可通过审批后进行自购,自购后须在管理平台备案,并将采购信息录入到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可通过管理平台提交自购申请(含产品名称、价格、生产商和供货商信息及自购原因等),经管理平台审批后自行采购:
1.管理平台未能提供的非管制类化学品(含特定厂商、特殊规格的情况);
2.相同品牌、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和同一时间区间内的产品,管理平台价格高于自购价格的非管制类化学品。
第四章 平台采购流程
第十四条 申请
有科研经费的老师(PI)通过系统管理员统一添加系统账号,通过其他成员的经费采购或者学生可以在系统中注册账号,由PI审批通过后成为该PI经费卡下的采购成员。
1.采购管制类化学品的,采购人在协议供货商中选择所需的化学品,提交管制类采购订单,采购订单中需采购人确定安全承诺声明,确认后进入审批环节。各院系审批人员定期汇总管制类化学品订单,并在平台中发通知,确定统一采购时间,统一审批,统一采购。
2.采购非管制类化学品,采购人可在管理平台生成一般采购订单,直接进入采购环节;或提交自购申请,进入自购审批环节,自购后须在管理平台备案。
第十五条 审批
平台根据化学品的分类规则判断管制类别后直接进入相应的审批流程。
1.采购管制类化学品的,经实验室负责人、学院(系、中心)负责人网上审核同意后,定期汇总提交设备处审批。设备处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形成有效订单,由协议供货商进入采购和配送环节。
2.在管理平台上采购非管制类化学品,确认订单后无需审批直接进入采购和配送环节。
3.管理平台外采购非管制类化学品的,经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系、中心)负责人网上审核同意后,审批同意后进行自购。
第十六条 收货和验货
1.管制类化学品订单。协议供货商确认订单后送货至指定实验室;由各使用单位自行验收,确认到货。采购人收到货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过管理平台确认收货,并填写验货人,收货和验货过程应有双人参加。
2.在管理平台上采购非管制类化学品的一般订单。协议供货商确认订单后送货至指定实验室。由各使用单位自行验收,确认到货。申购人收到货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过管理平台确认收货,并填写验货人,收货和验货过程应有双人参加。
3.在管理平台外采购非管制类化学品自购订单。在收货验收合格后,须及时在管理平台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支付和报销
验货入库操作完成后,经办人可制定结算单推送给供货商(一般每2月一次),由供货商登录“试剂耗材采购服务平台”完善验收人、发票号、合同编号、入库日期等信息。采购管理平台将生成带条码《广州中医药大学实验材料结算单》,供应商自行打印结算单,由验收人、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后作为实验材料报销的财务凭证之一。
第五章 自采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允许自购的非管制类化学品须在管理平台上进行备案。自购的化学品在到货后三个工作日内,需在管理平台中登记备案,打印生成“自购订单”。如检查发现“自购订单”包含管制类化学品,将暂停该实验室的自购资格。
第十九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教职员工或外单位人员以合法方式带入校内实验室的化学品(管制类化学品严格禁止),应参照自购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购买过程中如发生纠纷,资实处有责任协调购买方和供货商予以解决。如果确定是供货商的责任,应按照学校与供货商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进行退货或退款处理;如果确定是实验室购买方的责任,则损失由实验室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申购人须严格按照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自购资格;违规情节严重,且造成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不按规定在管理平台上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或者提交的信息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在管理平台上超出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进行采购的;
(三) 与协议供应商进行线下交易的,不按订单类别提交购买申请的;
(四)相同品牌、规格型号、服务承诺及同一时间区间内化学品的自购价格明显高于管理平台价格的;
(五)其他违反细则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有义务向资实处提供渠道信息,凡相关资质齐全、服务质量优良的供货商均可充实到学校平台中。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资实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