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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实验室建设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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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19  点击:[]

广中医设〔200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设备的管理,确保我校"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达到预期目标,根据"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211工程"拟购仪器设备审核办法》,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的《"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11工程"建设中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通知》(教备司〔1996〕190号)、《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教研〔2006〕3号)和《广东省高校"211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作为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我校的建设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重点学科、公共服务体系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我校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联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211工程"建设项目,国家、省、部(局)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与广东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设备的管理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211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校"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的各项工作,"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仪器设备管理采取设备处等部门配合211工程建设办公室和"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二级管理的方式,以"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自我管理为基础。

第四条 我校"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国家、广东省政府、学校和社会资金共同筹集解决。省政府的专项资金纳入学校一级财务部门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支持学校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及与之有关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突出重点,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期效益目标的实施。在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必须贯彻"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

第二章 仪器设备审核

第五条 审核原则

(一)"211工程"拟购的仪器设备应是重点学科建设急需的、有利于学科上水平的仪器设备,以及少量基础教学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在制定仪器设备清单时,要根据已经审核的重点学科项目和其它已确定的"211工程"建设项目来确定;要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配置要讲究效益,要通盘考虑学校已有的配置和使用效率,单台件在5万美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考虑到地区的配置,单台件在20万美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考虑到全国的配置。以上仪器设备原则上在学校内不允许重复配置,单台件在20万美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在一个地区一般不允许重复配置,特大型仪器设备全国只能配置一台(件)。

第六条 对 "211工程"拟购仪器设备的审核,分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台件大于等于20万美元)的集中审核和学校"211工程"拟购仪器设备的整体审核两部分。集中审核主要解决大型仪器设备的合理布局问题;学校整体审核是在集中审核的基础上,对学校的设备购置总体可行性的审核。

第七条 对拟购仪器设备的审核,以对单台件在5万美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审核为主,尤以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台件大于等于20万美元)的审核为重点。。

第八条 "211工程"拟购仪器设备的审核采取专家审核和行政决策的方式进行,专家审核是审核的重要部分,通过审核,专家应对学校"211工程"拟购仪器设备清单的框架提出评审意见,要对单台件在5万美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提出是否同意其购买和调整建议,尤其对在2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逐台提出审核意见。专家建议要如实反映给有关部门,作为决策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根据仪器设备种类的不同,医药设备类、生化材料类、计算机类、电子信息工程类等方面的专家,采取专家会议的方式,先进行大型设备地区布局方面的审核,不对单台件在20万美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逐台写出审核意见。完成地区布局的审核工作后,再进行学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最终完成学校的设备审核。

第十条 "211工程"拟购仪器设备的审核专家由211工程建设办公室聘请,并经学校"211工程"建设协调小组同意后,以专家的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专家只对"211工程"建设协调小组和211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专家应树立全局观点。

第十一条 专家审核步骤

(一)对单台件在20万美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审核

1.根据国家对学校已批准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有关建设情况,分析该学科水平对仪器设备的要求,以及学校、地区和全国的配置情况。

2.审核学校报送的"211工程"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重点审核同类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拟购仪器设备所从事的工作水平、样品精度和对提高学科水平的作用;已有仪器设备的不足和新购置的迫切性;管理方式。

3.填写《"211工程"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购置专家咨询意见表》。

(二)对学校"211工程"拟购仪器设备清单的审核

1.审查学校是否采纳了专家对单台件在20万美元以上仪器设备审核的意见。

2.重点审核单台件在5万美元以上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拟购仪器设备是否服务于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已有仪器设备的不足和新购置的迫切性;管理方式。

3.审核学校拟购仪器设备清单的框架是否合理。

4.提出学校拟购仪器设备清单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章 设备购置与验收

第十二条 我校"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拟购大型仪器设备(单台件10万元以上)必须要经由主管部门按国家"211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11工程"拟购仪器设备审核办法》组织专家组审核同意后才能购置,未经专家组审核或审核不同意的不能购买。

第十三条 我校"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在保证技术的前提下,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做好"货比三家",争取优质、优价、优后服务,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学校的"211工程"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审核、指导、监督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运行工作;学校设备处要按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组织好仪器设备的采购结算,接运安装、技术人员培训、使用维修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由财务处和审计处,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采购部门依据211工程建设办公室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会同建设项目单位拟定购置仪器技术指标,批量超过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购置计划,由学校采购部门上报省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由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不适于招标采购的设备,按照《广州中医药大学5万元以下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凡属于招标采购范围的项目按《广东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广东省财政厅粤财采购〔2004〕34号)、《广州中医药大学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工作应坚持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特殊情况需自行采购的,须先报211工程建设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并经设备处验收后,方能报销、入账和使用。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到货前15天,项目单位应做好该仪器设备所需环境条件(包括电源、水源、通风、防潮、实验台架等)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单台或批量价值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的仪器设备由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按合同规定及时验收;单台或批量价值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监察处组织校级验收小组验收。

第二十二条 验收小组按合同规定的条款验收,如有问题设备处负责向卖方进行谈判与索赔。

第二十三条 凡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如因盲目安装而造成仪器损坏的,学校将追究造成事故人员的责任。并将暂缓或停止该项目购置其它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装验收以后,单价为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由项目单位、设备处和中标商共同签署《广州中医药大学"211工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一式六份,两份交211工程建设办公室,两份交设备处,一份自存,一份交中标商;单价为30万元(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监察处签发《广州中医药大学"211工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一式六份,两份交211工程建设办公室,两份交设备处,一份自存,一份交中标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211工程建设办公室和"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要在设备等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凡用"211工程"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需纳入学校的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合理使用,认真维护。仪器设备表面除使用"固定资产校编号"外,另增加"211工程"专用标签,以便审计、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211工程"建设项目所购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于学校。项目单位具有一般设备的代管权和优先使用权,并要确定责任人,制订设备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保证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尽量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的效益。

第二十七条 设备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和保养维修记录,每次使用完毕要及时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检修记录本》,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校验和标定。发现故障或损坏,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设备管理部门。没有记录者,视为无使用效益。"211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按教育部规定执行,考核工作由设备处负责。对于使用效率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及时另行调拨到其他部门使用。

第二十八条 我校"211工程"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接受广东省教育厅"211工程"领导小组的统筹、检查和监督。学校参照上级的有关要求,由设备处和211工程建设办公室共同组织对相关仪器设备的检查工作。我校"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设备,实行年度总结、年度抽查、中期检查和终期项目验收的办法,并及时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申购仪器设备时需预留维修及维护经费。设备的维修,在保修期内由供方公司或厂家维修;保修期外,原则上立足本校维修,校内无能力维修者,经校设备处维修科备案方可到校外维修。属责任原因损坏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担;属自然损坏的由设备所在单位提出维修报告和经费预算,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设备处和211工程建设办公室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如有与本管理办法不相符之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并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211工程"建设新颁布的文件规定,对本条例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本管理办法由学校211工程建设办公室和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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