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首页 | 机构设置 | 党建工作 | 通知公告 | 规章制度 | 服务指南 | 下载专区 | 实验室安全 

通知公告:

·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公有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分配管理细则 (试行)》的通知         ·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试行)》的通知         ·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内】国有资产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校内】国有资产>>正文
广州中医药大学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9-22  点击:[]

广州中医药大学公有房屋出租出借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的管理,盘活闲置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粤发改公资函〔2016〕7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出租出借的公有房屋,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经学校内部审议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出租出借的房屋(含房屋相关土地、架空层、场地及附属物等)。不包括礼堂、国际会议厅、体育馆(场)、会议室、教室、教职工周转房、博士后宿舍以及其他学生宿舍等。

第三条 公有房屋的出租出借须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后勤等办学需要,并符合学校整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学校审批流程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有房屋出租出借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职能延伸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公房统管领导小组是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相关事项的议事机构。公房统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工会、审计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集团、基建处、招标中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公有房屋出租出借事项的立项、出租出借方案等。

(三)审议公有房屋出租出借合同监管过程中有关租期及租金变化等情形以及合同监管过程中的其他重大情形。

(四)审议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的其他事项。

公房出租出借的事项经公房统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如属于重一大事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公房统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除学校授权相关部门出租出借的公有房屋以外,全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起草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制订出租出借方案。

(三)将经学校审议通过的出租出借方案,报送上级部门审核审批。

(四)公有房屋出租出借合同的规范管理。

(五)公有房屋出租出借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协调。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保卫处、后勤集团、基建处、招标中心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公有房屋出租出借进行综合管理。

财务处负责租金收取,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对出租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等方面的协同监管。

保卫处负责消防安全、治安、交通等方面的协同监管。

后勤集团负责房屋修缮、装修方案审核、供水供电系统、电梯、弱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协同监管。

基建处负责房屋工程建设、装修方案审核等方面的协同监管。

招标中心负责组织公开招租工作。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相关部门对拟出租出借公有房屋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进行考察、调查,组织专家论证等,制订出租出借方案。

第九条 出租出借方案报公房统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若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按规定,出租出借房屋的资产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及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公开招租

第十一条 公有房屋出租出借项目由学校招标中心组织公开招租,具体招租形式由招标中心另行制定具体方案。

第五章 合同的签署和监管

第十二条 学校授权主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依据合同法以及现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与确定的承租人签署书面租赁合同。

签署的租赁合同一般应是经学校法律顾问审阅修改并报学校审批通过的格式化租赁合同。根据不同情况的租赁项目,可在格式化租赁合同基础上完善后签署。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出租出借在签署合同前,应由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签署合同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相关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协调。

第十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相关部门应建立出租出借台账。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相关部门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相应的出租出借变动情况,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将公有房屋出租出借。如有上述行为的,学校将没收其全部收入,处以收入5倍的罚款,并由学校收回该房屋的使用权;学校还将视其情节程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收取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的租金等收入,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收入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内部(含附属医院)实行成本核算的公有房屋使用及学校对外合作涉及使用公有房屋(房屋未作资本投入)的情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公有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一条:广州中医药大学资产报废管理办法(修订) 下一条:广州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关闭

版权所有:广州中医药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232号  邮编:510006 电话:+86(020)39354429
Email:sbc@gzucm.edu.cn   技术支持:广州中医药大学信息中心

您是第 位访问的人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