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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无形资产登记——知识产权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1  点击:[]

广中医资实〔2015〕11号

各二级单位、党政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无形资产管理,明确学校知识产权的登记流程,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了《广州中医药大学无形资产登记——知识产权部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5年5月28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无形资产登记——知识产权部分实施细则(试行)

(含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为加强广州中医药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登记范围

本细则中无形资产范围包括授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第二条 授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成本确定

1.专利成本:仅包括按法律程序获得专利授权时发生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文件印刷费、附加费、优先权要求费、复审费、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代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依法取得前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和后续专利维持费(包括年费、年费滞纳金、恢复权利请求费、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延长费)等,不构成专利等无形资产成本。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成本:仅包括按法律程序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发生的登记费、登记证书费、代理服务费等费用。

第三条 知识产权登记

1.知识产权申请文件必须先到科技处登记审批,审批通过后加盖学校公章。

2.申请过程中产生费用后,首先在科技处登记审批,进行无形资产预登记,审批通过后财务报销费用支出。

3.科技处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授权专利和预登记的专利成本,填报年度授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登记表,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打印无形资产验收单,转交财务处办理新增无形资产核算。

第四条 费用报销

1.构成授权专利成本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成本的相关费用办理财务报销时需提供由科技处签名盖章的相关票据。

2.不构成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成本)的后续支出如年费、年费滞纳金、恢复权利请求费、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延长费等费用正常办理财务报销,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条 其他管理

1.国外专利费用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管理与核算。

2.无形资产的摊销管理与核算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3.无形资产后续支出的管理和认定由科技处负责。

4.无形资产的处置、使用(包括对外投资、转让、捐赠等)、核销等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科技处 财务处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5年4月16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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