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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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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1-19  点击:[]

广中医设【200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高等院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以下简称设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管理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条 设备管理,应贯彻少花钱多办事、勤俭办学的方针。既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又要不断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使实验、科研手段不断得到加强。

第四条 根据设备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这一工作。学校对设备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设备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主管全校设备管理工作。各院、系、所、中心、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院、系)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设备员)。院、系以下基层单位,设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设备购置,要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分别轻重缓急,制定出长远购置规划和年度采购计划。制定设备购置规划与年度采购计划,要坚持集体讨论、专人负责的制度。申购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能力。

第六条 单台价值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设备,先由申购单位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申购论证表》,院系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院系主管领导签名后送设备处(属科研经费购置的,由课题负责人及科技处签名,再送设备处)。设备处在全校范围内组织专家组论证,投票表决。设备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单台价值十万元以下设备申购计划,先由申购单位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购买仪器设备申请表》,院系主管领导签名后送设备处(属科研经费购置的,由课题负责人签名,再送设备处)交设备管理科汇总,设备处审批后执行。

计划外临时申购或改变计划,可按上述规定在每个月的前五天内到设备处设备管理科办理。急需申购的设备,经设备处长审批后,可随时和设备处设备供应科联系。

第七条 设备购置

(一)申请购置设备,要认真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购买仪器设备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因申请表填写错误,造成无法购置或错购时,责任一律由填表单位自行承担。

(二)采购人员应按《申请表》采购。不按《申请表》采购致使设备不适用,造成积压浪费,其责任由采购人员承担。

(三)因市场缺货等原因,无法按《申请表》采购时,采购员应及时通知申购单位。

(四)设备订货、签约手续,申购进口设备,归口设备处统一办理。情况特殊,可邀请申购单位参加谈判,联系签约等事宜。未经设备处签字盖章(订货合同章)的设备订货合同,学校不予付款。

(五)各院、系可随时到设备处了解本单位购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八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九条 设备验收

(一)从设备到达用户当天起,七天内应开箱验收。

(二)数量验收

1.按合同、运输装箱单同实际物品逐一核对、验收。

2.检查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同装箱

单逐一核对。

(三)技术验收,按设备订货合同的规定和设备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开机核对各项指标。要逐项核对、作好记录。

(四)进口设备,一定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

(五)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贵重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设备验收结束,要写出验收报告。内容包括件数核对,技术指标验证情况。一般设备,验收报告由用户自行保存备查;贵重设备的验收报告,由供货方、用户、设备处三方代表签字,原始件送设备处归档。

(七)验收中,发现缺少零配件,技术资料不全或技术指标不达标时,由设备采购人员会同设备申购人共同向运输部门或供货单位提出索赔、退换、补齐等事宜。

第十条 设备管理、使用

(一)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二)设备维修保养,要定岗专人负责。一般在用设备的完好率,应保持在85%以上。

(三)贵重设备,要逐台建立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完好可用。

(四)贵重设备实行上机证制度。未领到上机证的人员,不能单独上机操作。

(五)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制度,提高使用率。贵重设备一般不借给校外单位使用。学校设备,不得私人借回家中使用。情况特殊,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六)建立设备性能指标定期校验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校验、计量定标,保障性能和精度。经修理仍达不到精度要求的设备要降级使用。

(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见《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上采取二级管理制度

(一)校一级(设备处)建有全校设备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院、系、处、实验室(含研究室,下同)有设备明细帐。

(二)各院、系每年组织各实验室清点设备一次,要求做到帐、物相符。

(三)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组织全校性设备清点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 设备购置要从实际需要出发,结合经济能力、环境条件、技术力量等统筹考虑。以适用为原则,做到选型合理,不允许盲目追求高标准。

第十三条 贵重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各院、系拥有的贵重设备,应集中安装(专用设备除外);统一管理,院、系统筹安排使用。凡拥有贵重设备的实验室,都要制订对外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校内设备调拨

(一)校内各院、系间设备调拨,须报设备处批准后执行。

(二)院、系内部各实验室的设备调拨,由院、系领导批准。但应持设备卡片到设备处设备管理科更改用户名称(实验分室名称)和保管员姓名。

第十五条 因专业调整、科研项目完成或选型不当、错误购置等原因,造成设备闲置不用或极少使用的,视为积压设备。积压设备处理的原则是:

(一)校内调拨。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无偿调拨或有价调拨。

(二)积压设备变价出售。根据设备的新旧程度,由设备处定价,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出售。所得款项上交学校计财处。

第十六条 设备报损、报废及校外调拨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准予报废:

1.购置年代久远,设备陈旧落后,失去实际使用价值的;

2.损坏严重,已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大于原值50%,没有维修价值的。

(二)报废手续:

1.实验室负责人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报减申请表》;

2.由设备处组织技术专家鉴定。技术专家、院、系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设备处;

3.设备处主管处长审批并签名后,交设备处设备管理科销帐;

4.单台(件)价值十万元以上设备报损、报废,由学校组织鉴定和审查,报主管校长审批。

5.已批准报废的设备,一律由学校收回,统一处理。所得收入归学校。

第十七条 设备被窃丢失,应由相关人员立即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丢失情况报告表》,并向保卫处报案,同时报告设备处。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设备管理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促后进(检查评比、奖励办法另行制订),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违反设备购置审批程序,自行购置设备,造成价高质次,甚至不能使用等损失的,要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不按《广州中医药大学购买仪器设备申请表》采购造成错购损失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设备到达实验室,未按规定进行验收,视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半年后仍未开箱验收的,学校收回设备,并给主要当事人行政记过处分。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3~7%给予罚款。

(二)进口设备,未能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或不按学校规定的程序验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主要当事人处以损失额1~5%的罚款。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并处两年内不能升职升级。

第二十二条 不遵守设备借用审批程序,将设备借出实验室使用,造成丢失、损坏情况时,由主要当事人追回损失。无法追回损失时,由主要当事人代为补偿损失。

属贵重设备,损失额度巨大或属有意违规行为时,给以加倍处罚。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贵重设备使用率低,又拒不执行学校"专管共用"管理条例的,学校有权收回贵重设备另行调拨。

第二十四条 不按规定,自行处理积压、报废设备的,学校收回处理所得。发现有损公利已的,追回学校应得收入,并给主要当事人与处理所得同等额度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布的管理办法,凡同本办法有矛盾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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